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等主体对《规则》的具体执行的规定。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纪检监察工委是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纪委监委、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二者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因此,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据授权,在上级纪委监委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由于各行各业特点不同、情况不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规则》。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