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构建科学、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注重党的自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品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不断探索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有效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消除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迈出历史性步伐: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依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出台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全面覆盖……一系列举措层层深化、压茬推进,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极大地拓展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与范围,实现对权力运行和约束的全面覆盖。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起主导作用。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党内监督不起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就失去了根基。根基不稳,其他各种形式的监督都会失去意义、必然失效。这种基础性的地位,是党内监督主导作用的主要体现。只有发挥好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才能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提供方向和标准,才能让各方面监督在党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相互贯通,构成完整监督体系,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根本方向是以党内监督带动、促进其他各方面监督,建立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
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这包括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舆论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司法监督居于重要地位。司法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一方面,从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司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与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一起,以各自的监督优势和方式,从不同的层面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从司法效力的终局性来看,司法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要保障。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司法监督依法具有独特的强制性,比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批捕、起诉,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有罪裁判,往往涉及限制、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可以说是党和国家利用监督手段、维护公权力依法正确行使的“最后一道防线”。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对于增强监督的广泛性、协同性、有效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通过构建科学、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一方面,在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纪委监委监督是专责监督,居于主干地位,理应更好发挥纪委监委监督的统领、督促等作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纪委监委与其他监督职能部门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有效衔接制度。同时,不断完善纪委监委对其他监督的“再监督”制度。在监督推动其他监督有效发挥效能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督推动其他单位职能监督的贯通。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肩负着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特殊职责。几十年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刑事领域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逐步拓展,监督对象从原来的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扩展到了检察监督所涉的行政权,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适应性不断增强。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纪委监委监督、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等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法律监督具有事后性,只有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才能启动监督程序。又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实实在在的“中间”环节,虽然有不起诉、不批捕等权力,但作为一种防错、纠错的程序性机制和制度安排,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总体不具有实体、终局的决定权。因此,实践中,政法机关之间制约不足、配合不够等问题,实际也是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加强“再监督”助推各执法司法机关落实好“党领导下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增强司法监督质效。总之,只有各种监督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才能真正“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王松苗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8月13日理论周刊第6版】